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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/48/EC與現行指令88/378/EEC的差異
作者: 人氣:2324 日期:2009/8/5 信息類别:行業新聞
歐盟《官方公報》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新玩具安全指令(第2009/48/EC号指令)。新指令在2008年12月經歐洲議會投票通過,2009年5月獲歐盟理事會通過。
該指令考慮到技術發展和新的玩具安全問題,修訂了現有措施。指令刊登後,歐盟27個成員國須馬上着手準備,執行指令規定。成員國須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據指令修訂國家法例、規例和行政規定,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這些措施。
與現行指令(第88/378/EEC号指令)相比,新指令在下列幾個方面出現了較大的變化,希望廣大玩具出口商能夠予以重視。
玩具的定義: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實施協調一緻,指令修訂了玩具的定義,強調是供(不論是否僅供)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産品。指令還公布了1分清單,列舉了本身是玩具、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條的範疇以外的一些産品,包括供公衆使用的遊樂場設備\供公衆使用的自動化遊戲機器(不論是否由錢币啟動)、裝有燃機的玩具車輛、玩具蒸汽機、吊索和彈弓。
附件1列出了不符合玩具定義、但可能與玩具混淆的産品清單,包括:兒童習泳設備,如泳椅;遊泳輔助用品;供體重超過20公斤的兒童使用的滑闆;以及對兒童有吸引力的新型燈具。沒有納入指令範疇的其他産品,例如某些收藏品,附件中也提供了相關資料。這些産品的包裝上須印有清晰可見的提示,表明該産品是為14歲以上人士或收藏者而設。
新指令第3條就某些字眼作了進一步闡釋,例如“投放市場”是指首次于歐盟市場銷售玩具産品。指令也列出不同經濟經營者的定義,包括制造商、授權代表、進口商及經銷商。此外,新指令還給出了水上玩具、化學玩具、嗅覺紙闆遊戲、化妝工具、味覺遊戲等的定義。
安全:生産商必須遵守擴大後的安全規定。當玩具使用者是以設計或可以預見的方式使用玩具時,這些玩具(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學物質)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。附件2列出和澄清了以各方面的安全規定:物理及機械特性、易燃性、化學特性、電力特性、衛生狀況和輻射性。
新指令對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學物質、香料以及玩具所發出的噪音導緻的危險,規定更加嚴格。玩具的設計及制造方式,應能确保當玩具使用者是以設計或可預見的方式使用玩具時,不會因為接觸到玩具含有的化學物質或混合物而危害自身健康。玩具還應當遵守歐盟的有關法例,以及歐盟對玩具中成分的限制。本身是物質或混合物的玩具,須遵守第67/548/EEC号指令、第1999/45/EC号指令、《分類,标簽及包裝規定》(第1272/2008号規定)以及《化學品注冊、評估及許可規例》(第1907/2006号規定)。
此外,可能緻癌、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等的物質、緻敏物質和某些金屬也受限制。例如,根據《分類、标簽及包裝規例》歸入第1A、1B或2類的緻癌、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物質,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。
警示信息:新指令還補充和加強了現行的玩具警告規定。玩具和玩具包裝上的警示必須清楚易讀,用“Warning”(警告)1詞開頭。因為警示内容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,警告須以消費者能夠理解的字句表達,在産品包裝或銷售點清晰展示。在網上銷售的玩具亦必須于銷售前向消費者清楚展示警告。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、固定在玩具标簽或玩具包裝上,假如合适,還應印在使用說明上,字體必須清晰易讀,消費者容易明白。若玩具因體積緣故在銷售時并沒有包裝,則警告必須固定在玩具上。
附件5列出了一系列适用于若幹類玩具的警告用語,包括使用者年齡限制、能力、最高或最低體重,以及須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規定。指令還為部分玩具規定了統一的警告用語,其中包括不适合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、活動玩具、功能性玩具、化學玩具、水上玩具、含香料成份的嗅覺紙闆遊戲、化妝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。
制造商及進口商責任:把玩具投放在歐盟市場的經濟營運商,必須負責确保其生産的玩具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規定。現在,進口商有明确責任,隻能把符合規定的玩具投放在歐盟市場,還必須執行正确的合格評定程序。
進口商在把玩具投放市場之前,應在玩具上印上公司名稱和聯絡地址。如果由于玩具尺寸或性質等因素,不能在玩具顯示這些信息,就有可能獲得豁免。新指令将于2011年實施,不過,歐盟也就部分條文設立了過渡期。新指令生效後兩年内,符合現行法規的玩具仍可在市場上銷售。至于新化學品規定,歐盟規定了4年的過渡期,預計在此期間将逐步統一标準,保證生産商能夠有法可依。